长城影视信息披露不及时 被出具警示函

2020-04-26 18:03:42

江苏证监局披露对长城影视(1.890,-0.11,-5.50%)(维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长城影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子公司股权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所持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玖明)100%股权、上海胜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胜盟)100%股权于2019年5月7日被冻结,并于当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案金额1000万元。上海玖明和上海胜盟均为公司主要资产,上述股权冻结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才进行临时公告。

二、诉讼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2019年4月4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3起诉讼实际于4月29日披露,4月12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5起诉讼实际于6月1日披露,5月6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3起诉讼实际于5月15日、6月1日和6月15日披露,7月30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3起诉讼实际于9月16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