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男子蔡某参加安徽宁国一公司举办的“拼人气赢iPhone11谁是宁国点赞王”的活动。然而,他通过自己的方式获得了5000多个点赞,成为了“点赞王”,去领奖时被拒绝,主办方认为他有虚假行为,取消他的资格。蔡某最终将主办方起诉至法院,5月4日,记者获悉,宣城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点赞王”没领大奖起诉主办方
2019年9月27日,宁国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一则题为“拼人气赢iPhone11谁是宁国点赞王”有奖集赞活动的广告,推广楼盘。活动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至10月7日,活动规则为微信用户转发上文至朋友圈集赞,集赞满288个获电烤箱一台,集赞满588个获金砖一块,截止时间集赞最多者获得iPhone11手机一部。
蔡某是江苏人,他通过朋友圈获知此广告信息并于当日转发图文开始集赞。当时蔡某朋友圈好友人数已接近上限5000个,为突破上限,他便反复采用删除部分已点赞好友,再重新添加好友,待新人点赞之后又马上删除的操作方式使集赞数超过了5000。
同年10月7日,蔡某携手机前往宁国市上述公司领奖处参评,经现场统计其集赞5397个,位居第一名。主办公司随后对集赞数居前三位的参与者手机进行现场验证,发现蔡某微信好友中有数个含有“点赞软件”的名称,认为蔡某涉嫌虚假点赞,便取消其第一名领奖资格。第二名参与者有类似情况后其主动放弃了资格。最终,该公司将手机奖给了经验证手机无异常情形的第三名参与者。
蔡某为此起诉至宁国法院,认为他通过自己合法的手机设备,通过自己的人际关系,以自己的劳动从而换取得到广告报酬的机会,对方应该兑现承诺。
一审:集赞动机与方式偏离活动初衷
宁国法院一审认为,从蔡某的集赞动机看,其行为具有强烈的盈利目的,已经严重偏离了悬赏广告应具有的娱乐性和宣传性。蔡某自称,他为成为“集赞王”日夜努力拼命集赞以致视力模糊并伴有轻度散光。法院认为,蔡某正值壮年,在近10天的宝贵时间里,应将旺盛的精力用于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而蔡某却如此专注于朋友圈拉赞竟置身心健康于不顾,其行为既不自利亦不利他,有碍于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
从蔡某的集赞方式看,其行为有违朋友之间应有的诚信、友善原则,蔡某仅仅为获得一部手机的奖品便将微信好友随意增删是一种对朋友极不尊重的行为,属典型的重利轻义,法律也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蔡某集赞动机与方式已经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此,法律应予以约束不能使该行为形成一种不良风气甚至演变成一种不良职业。因此,对蔡某要求主办方兑现承诺的诉请不予支持。
但是,主办公司称参与活动主体限定为宁国地区人员,却在广告中未明确说明,导致外地的蔡某也参加,该公司有不当之处。
据此,一审判决,活动主办公司补偿蔡某交通费1500元。
二审:不排除虚假点赞驳回上诉
蔡某不服,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二审查明,蔡某的手机中发现多个点赞群信息,微信评论区有人评论蔡某之前为“软件号”,蔡某在评论区也进行相关表述,而且主办公司在评奖时要求抽查核实蔡某微信点赞人的真实性,但蔡某拒绝配合核查。
二审认为,当今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渗透于生活之中。广告双方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不可用不符合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骗取报酬。主办公司开展的有奖集赞活动是悬赏广告中的一种,是为提高楼盘知名度而发布的,若有参与者在活动中通过点赞软件完成点赞,那么不仅不能满足主办公司的宣传目的,同时对其他参与者也不公平。
蔡某手机有多个点赞群信息,他未给予合理的解释,不能排除其通过软件自动点赞的方式集齐了5397个赞中的一部分。同时,主办公司有权核验点赞的真实性,但蔡某拒绝配合检查,在不能确定真实性的情况下,该公司有权取消蔡某的获奖资格。
据此,宣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