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员工集体跪地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据了解,该视频内容是10月21日某家具厂经销商培训会,一群人身着工服情绪激昂跪地自扇耳光,更有人脱去上衣一边喊着口号一边双手拍地。该家具厂称,培训的主题是心灵成长,为了打造铁军团,让员工们激发最巅峰的状态,是他们自愿的。
冠冕堂皇的幌子——“狼性文化”
曾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报道:贵州毕节某秉持着狼性文化公司的“奇葩处罚”因为员工犯错,强迫员工吃蚯蚓,吃泥鳅。事后,该公司回应称,这是公司制度内明文规定的“惩罚制度”,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业绩,要么吃活蚯蚓,要么罚款500并请全公司员工吃早餐。由于罚款过重,很多员工只能选择活吃蚯蚓。
8月31日,在网络上又爆出这样一段视频:湖南长沙5名男子围着广场“裸奔”,从后面看不到一点衣物,从前面能看到有一块布遮住隐私部位。有网友爆料称他们是某商贸公司的员工,在和另一个小组比拼业绩失败之后,按约定裸奔,因为业绩不达标,所以遭到这种处罚。
不得不说,近年来,一些企业总会解锁一些折磨、惩罚员工的“新玩法”,各种奇葩、不人道、没底线的事情不时被媒体曝光——
让员工跪在地上互扇耳光;
罚员工吃苦瓜、喝生鸡蛋、吃蚯蚓;
每天晨会亲吻老板、集体跪地磕头……
简直是企业迷惑行为大赏。
有企业给类似行为找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幌子——“狼性文化”。
什么是真正的“狼性文化”,企业该不该有“狼性文化”,“狼性文化”是否真能刺激员工、提升业绩?这些都有待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一些企业“狼性文化”旗号下的某些举措,已然逾越了法律的边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刚通过不久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同时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任何企业文化都不可以目无法律、为所欲为,甚至泯灭人性。
奇葩处罚何以屡屡发生?
一来,跟强势的企业、老板相比,员工处于弱势,饭碗掌握在别人手里。老板今天高兴可能多给员工一块肉,明天不高兴了员工连汤都没有一口,后天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让员工卷铺盖走人。
二来,虽然诸多处罚员工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但相关部门开出的罚单并不多。在贵州毕节吃蚯蚓的员工报案后,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涉事企业两名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吃瓜群众拍手叫好。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类似罚单的稀缺,更多的时候,员工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而监管部门就算收到举报和报案,也往往是和稀泥,批评教育、要求企业纠正了事。
说白了,奇葩处罚基本处于一种零成本状态,相关企业怎么能有所顾忌?
时下,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小微企业给予了各种政策支持,其中也包括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但我们要警惕,一些企业目无法律,在就业困难的背景下,威胁、欺负劳动者,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一再做减法。
企业和员工之间,某种角度上说,员工是企业的“第一产品”,“第一产品”“运维”不好,其他产品、业绩,乃至企业的发展都会走下坡路。
经营企业首先要经营人、经营人心。把员工当家奴、当猴耍,视法律为儿戏、为摆设,这样的企业不可能走远。对这样的企业,相关部门必须及时亮剑,用强有力的担当作为,给劳动者更多支撑和帮助,而不是每每让他们无奈之下求助媒体。
面对单位无理要求,弱势员工该怎么做?
员工的维权方式也很多,可以向工会检举、向劳动监察举报、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等,还可以直接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自己权益遭到侵害,作为员工,完全可以依法依规据理力争,而不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只会令用人单位愈发嚣张,适得其反,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不当的奖惩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肯定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用人单位在体罚、侮辱员工时,不同的行为会有不同的后果,情况轻微的可能会涉及治安处罚、民事赔偿;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会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后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所以单位老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应有相应的底线:不能违法;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员工的权利和人格尊严。